大连市从全日制高等院校在校学生中征集新兵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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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0-16

    一、征集对象和条件
    凡校址在我市的全日制(含民办)高等学校的在校生,年龄为 18 至 22 周岁,政治表现、身体状况符合条件,不论户口是否在我市,只要本人自愿,均可应征。

    二、保留学籍和毕业
    按照〔 2002 〕辽征发 9 号文件规定,在校大学生入伍前,学校要安排他们参加本学期所学课程的考试,也可根据其平时的学习情况,对本学期所学课程免试,直接确定成绩和学分,符合毕业条件的,学校应准予毕业,并发给其毕业证书。在校大学生入伍后,有条件的可以参加原学校组织的函授或自学原专业课程,经部队团级单位批准可以参加学校组织的考试。

    三、学费减免  
    按照〔 2002 〕辽征发 9 号文件规定,在校大学生被批准入伍后,已交学杂费的剩余部分,根据本人自愿,由学校退还本人,或由学校负责管理。退出现役后复学,其家庭经济困难的,学校应按不低于 30% 的标准减免学费;入伍前享受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复学后提高一个奖学金等级(不含一等奖学金);对荣立一次三等功奖励的,复学后按不低于 50% 的标准减免学费;荣立两次三等功或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复学后免交全部学费。

    四、退役后的复学  
    大学生退出现役后,要于一个月内到学校所在地县(市、区)人武部、民政部门及就读学校报到,由学校据其入伍通知书、退出现役通知书及其他相关材料安排其复学,并视情在本校内优先选读其他专业。实行学分制的高等院校,在大学生士兵退役复学后,应适当增加学分。对原就读学校撤销的,由省教育厅安排转入同等学历相关专业高等学校复学;原所学专业撤销的,根据本人意愿学校应安排转入其他专业复学;个别学习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延长学习时间;对专科升本科、本科报考研究生的,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取。在部队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原是本科的,学校应根据本人意愿转到本校其他专业学习;原是专科生的,可免试转入本校同专业或相近专业的本科学习。在部队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的,所学本科专业毕业后,可免试保送所学专业研究生。在新兵检疫复查期间退回或因身体原因不宜继续在部队服役中途退役的,学校要准其复学。

    五、优待安置
    1 、国家和省优待安置政策。根据《兵役法》有关现役军人的优待和退伍后的安置工作。对批准入伍的在校大学生,服役期间,其家属享受军属待遇,并由其入学前户口所在地区(市、县)民政部门按照当地非农户口义务兵家属优待的规定给予优待。退出现役后,不愿复学的大学生,无论入伍前是农村户口还是城镇户口,均由入学前户口所在地的退伍军人安置部门负责接收,并按照城镇退役士兵的有关政策规定优先给予安置。退出现役的大学生,无论复学与否,其服役年限均计入以后参加工作的工龄。
    2 、大连市优待安置政策:①凡是从我市应征入伍的全日制在校大学生,不分户口所在的省份和地区,服役期满后,由征集地民政部门每年按 1.25 万元的标准发放优待金,我市户籍入伍的全日制在校大学生不重复享受普通义务兵优待金。②我市户籍的大学生退役士兵,放弃复学并申请自谋职业的,在享受优待金后,还可以享受户籍所在地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③在法定服役期立功受奖的,在正常优待的基础上,为其增发一定数额的优待金。增发标准是:获大军区以上荣誉称号,当年增发 5000 元;荣立一等功,当年增发 3000 元;荣立二等功,当年增发 1000 元;荣立三等功,当年增发 500 元。年内多次立功受奖,按最高奖励等级的增发标准发给。④在法定服役期间,因军队编制调整、伤病或其他特殊原因经过批准提前退出现役的,按照实际服役年限发给优待金。服役期不满一年的,按一年发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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